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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漢語大詞典》:取與(取與)
見“ 取予 ”。
分類:取與
《漢語大詞典》:取予
(1).亦作“ 取與 ”。收受和給予。管子·幼官:“著於取與之分,則得地而不執(zhí)?!?span id="ymzrego" class="book">《漢書·司馬遷傳》:“然僕觀其為人自奇士,事親孝,與士信,臨財廉,取予義?!?span id="0gcoq78" class="book">《文選·司馬遷〈報任少卿書〉》作“取與”。 晉 葛洪 抱樸子·清鑒:“觀取與於宜適,謂虛實於言行,考操業(yè)於閨閫,校始終於信効,善否之驗不亦易乎!” 宋 蘇轍 《民政上》:“臣愚以為嚴賞罰,勑官吏,明好惡,慎取予,不赦有罪,使佛老之福不得茍且而惑其生?!?span id="5um6zrt" class="book">《明史·朱希周傳》:“性恭謹,不妄取予?!?br />(2).形容操琴時內收和外放的指法。 宋 文天祥 《胡笳曲序》:“庚辰中秋日, 水云 慰予囚所,援琴作《胡笳十八拍》,取予疾徐,指法良可觀也?!?/div>
《分類字錦》:取與以時(取與以時)
史記自序:布衣匹夫之人,不害于政,不妨百姓,取與以時,而息財富,智者有采焉。
分類:富豪